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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4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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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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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秉威 发表于 2015-8-14 17:37: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众城恒盛-杨秉威 于 2015-8-14 18:12 编辑

      在本案例中,我学习到了,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无故刁难员工,以各种原因推脱。但是吴先生没有书面的东西不能证明自己已经申请,所以不管经理在不在,应该提交书面的材料,这样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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