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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4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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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8-14 17:45:21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递交了辞职信的30日内,职工依然应当按照自己的职责,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根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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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立冬 发表于 2015-8-14 17:47:25 | 只看该作者
辞职是职工的权利,单位不能无故刁难、拖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重吴先生应尽早以书面形式提交辞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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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娟 发表于 2015-8-14 17:54:21 | 只看该作者
      辞职是员工的权利,用人单位无权干涉。员工只要提前30日递交辞职申请,并在此期间例行工作安排并做好工作交接,在到期限时则可以离开公司。如果用人单位故意刁难则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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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8-14 17:54:36 |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公司和员工都有过,公司方面来说的话,员工辞职是员工的权利,也是员工的自由,在员工按照法律规定提出辞职申请后,应该给予及时办理手续,而不是以其他理由拖延时间。这样做是不妥的,员工方面来说的话,如果要辞职,按照相关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以发短信的方式去通知人事部经理,更不能接到新单位的入职邀请时才选择提出辞职申请,综合来说,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提出辞职时,劳动者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将辞职申请交给相关负责人,同时,在30日之内,员工应当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并办理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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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许文强 发表于 2015-8-14 17:57:43 | 只看该作者
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希望劳动者今后辞职应提前30日向单位书面提出辞职申请,可当面交给负责人,但最好有签收;也可以挂号信和快递的方式递给负责人,但要保留好递送的证据。如果职工以短信和邮件方式,必须要对方回复或拿到对方已收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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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韩钰丹 发表于 2015-8-14 17:57:46 | 只看该作者
通过该案例我们知道,《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员工是有自主辞职的权利的,企业不可以故意刁难或是要求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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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8-14 17:57:55 | 只看该作者
针对员工辞职的问题,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辞职是员工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依据此项规定员工有权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也不能故意拖延刁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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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8-14 18:01:47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员工只要提前30日递交辞职申请,并在此期间例行工作安排并做好工作交接,在到期限时则可以离开公司。职工辞职应该符合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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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冠宇 发表于 2015-8-14 18:11:35 | 只看该作者
吴先生的做法欠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劳动者今后辞职应提前30日向单位书面提出辞职申请,必须要对方回复或拿到对方已收到的证据。其次,在递交了辞职信的30日内,职工依然应当按照自己的职责,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最后,递交书面辞职信满30日后,职工可正式离开单位,但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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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亚男 发表于 2015-8-14 19:42:22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只要员工在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三十日内正常完成自己的工作,三十日后进行交接后离职,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同意员工离职,不可刁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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