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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毕业后,吴女士进入一家科技公司,也很快结了婚。蜜月期间,吴女士意外怀孕,经医院诊断为宫外孕,不得已在怀孕两个月时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术后,医生嘱咐吴女士全休半个月。吴女士认为人工流产手术对自己的身体伤害很大,且法律有产假的规定,就向公司申请两个月的产假。而公司认为吴女士属于自行终止妊娠,不应享受产假待遇,所以依照医嘱,只同意按照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吴女士这个半个月的工资。由于科技公司未给吴女士缴纳生育保险,双方协商未果,吴女士遂提起了劳动仲裁。
案例分析:《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中,对于女职工流产的休假期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对于孕期流产的女职工,也享有相应的产假期间,在该期间内,工资应当照常发放。因此,此案中的吴女士和科技公司对上述女职工保护规定都有误读。吴女士并不能主张两个月的产假待遇,而科技公司则应当按照医嘱给予吴女士半个月的产假。由于科技公司未给吴女士缴纳生育保险,因此应当由该公司足额支付吴女士这半个月的产假工资。而科技公司仅支付吴女士半个月的病假工资的行为,也是与法律规定不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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