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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5日问题:回家待岗 工资不能“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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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待岗 工资不能“缩水”
  【案例】 娄萍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人员,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其月工资为4000元,另加提成。2011年元月,随着国家房价调控政策的进一步显现作用,公司的楼盘销售量出现了大幅滑坡。公司遂打算辞退员工,但碍于高额经济补偿便采取了“隐性辞退”:让娄萍回家待岗,每月只发600元生活费,通过使其陷入低收入而又不能到别的用人单位兼职的境地,最终被迫自己辞职。
  【点评】 公司虽可以让娄萍待岗,但不能让娄萍的工资“缩水”。《劳动法》第50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也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也有类似规定。
  上述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无条件地向员工发放全部工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加以克扣。同样,安排工作与否,是公司份内的事,与娄萍无关,其无权以此克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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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娟 发表于 2015-8-26 22:15:59 | 只看该作者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无条件地向员工发放全部工资。根据《劳动法》第50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也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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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吕晓琴 发表于 2015-8-25 20:44:4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劳动法》第50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所以案例中地产公司的行为是不合理的,该公司应该与员工按正常手续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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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8-25 19:44:23 | 只看该作者
《劳动法》第50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也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无条件地向员工发放全部工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加以克扣。
参照本案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约定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且依法补足所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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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8-25 18:53:32 | 只看该作者
本案告诉我们,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无条件地向员工发放全部工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加以克扣。因此公司必须支付娄萍待岗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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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冠宇 发表于 2015-8-25 18:06:31 | 只看该作者
《劳动法》第50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也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上述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无条件地向员工发放全部工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加以克扣。所以,公司虽可以让娄萍待岗,但必须按照法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无条件地向员工发放全部工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加以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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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8-25 18:05:06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用人单位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根据《劳动法》第50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也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也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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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8-25 18:02:34 | 只看该作者
公司可以让娄萍待岗,但是不能让娄萍的工资“缩水”。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无条件地向员工发放全部工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加以克扣。而房地产公司与娄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为4000元,不管是公司为娄萍安排工作与否,是公司份内的事,与娄萍无关,因此公司无权以此克扣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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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8-25 18:00:29 | 只看该作者
按照《劳动法》第50条规定,企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市场情况,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与娄萍没有关系,公司不得以该理由克扣娄萍的工资,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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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5-8-25 17:57:53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虽然公司让娄萍回家待岗,没有给娄萍安排工作,但是不能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全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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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韩钰丹 发表于 2015-8-25 17:55:10 | 只看该作者
通过该案例,我们知道,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克扣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无条件地向员工发放全部工资,不能因为回家待岗或是无法安排工作而克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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