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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6日问题:工作中与同事冲突是否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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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劳动工具的使用问题,两名工人发生口角,继而产生肢体接触,冲突中一名工人的手臂碰到对方手中的磨光机而受伤,人社部门对此不予认定工伤,受伤工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南通市港闸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

  2014年8月15日,曹某因工作需要使用风管,见同事翟某不在工位上,曹某遂将产品带到翟某工位,使用风管清理产品。翟某回到工位上后,双方因言语不合引发口角,翟某遂关闭风管阀门要求曹某离开,但曹某又打开风管阀门,两人反复开关阀门数次。情急之下,曹某用手推搡翟某,两人发生冲突,在此过程中,曹某左手臂碰到翟某手中处于运转状态的磨光机而受伤。曹某认为,其是为了履行工作职责才与翟某发生争执,并最终导致发生意外伤害的,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的工伤认定标准,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社部门辩称,曹某与翟某系同事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曹某占用他人工位,理应友好沟通,但其不注意言辞,与翟某互相抬杠,继而动手推搡对方,致使矛盾升级造成受伤。曹某的行为不属于其履行工作职责行为,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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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8-28 18:53:04 | 只看该作者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曹某与翟某系同事关系,并且曹某是因为与翟某发生争执才受伤,其行为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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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8-27 17:45:10 | 只看该作者
翟某是因为占用同事的座位,与同事发生争吵发生的事故,不是因为工作,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而且他的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的公章制度,公司可以给予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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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娟 发表于 2015-8-26 22:23:33 | 只看该作者
      曹某行为不应认定为工伤。曹某是因为与翟某发生争执才受伤,其行为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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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吕晓琴 发表于 2015-8-26 19:09:15 | 只看该作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曹某与霍某发生争执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这样来看,本案中的情况不属于工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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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佳琪 发表于 2015-8-26 19:02:06 | 只看该作者
认定工伤的标准是在合理的工作范围和工作地点及工作时间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的工伤认定标准,应当认定为工伤。而这个案例是因两个人发生口角和个人矛盾在工作地点,但其没有任何因为工作的性质在里边,纯属个人因素导致后果发生,所以没有任何说服的依据来去证明是属于工伤的认定,因而由个人原因造成,其因个人承担后果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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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亚男 发表于 2015-8-26 18:12:21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并不是所有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的都应该认定为工伤,当事人二人之间发生的问题是由于口角而发生矛盾,不应算作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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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8-26 18:04:01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此案例中曹某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工伤,虽然其意外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中的几点,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但是曹某的行为不属于其履行工作职责行为,所以其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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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麻琦 发表于 2015-8-26 18:02:0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曹某占用他人工位,理应友好沟通,但是曹某与翟某互相抬杠,继而动手推搡对方,致使矛盾升级造成受伤。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曹某的行为不可以认定为工伤,因为双方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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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8-26 18:01:4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曹某受伤是由于与翟某发生了冲突导致的,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上造成的受伤,但是冲突属于个人行为,违反了工作规定,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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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杜晓宇 发表于 2015-8-26 17:54:14 | 只看该作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但是,曹某的行为不属于其履行工作职责行为,所以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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