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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6日问题:工作中与同事冲突是否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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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劳动工具的使用问题,两名工人发生口角,继而产生肢体接触,冲突中一名工人的手臂碰到对方手中的磨光机而受伤,人社部门对此不予认定工伤,受伤工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南通市港闸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

  2014年8月15日,曹某因工作需要使用风管,见同事翟某不在工位上,曹某遂将产品带到翟某工位,使用风管清理产品。翟某回到工位上后,双方因言语不合引发口角,翟某遂关闭风管阀门要求曹某离开,但曹某又打开风管阀门,两人反复开关阀门数次。情急之下,曹某用手推搡翟某,两人发生冲突,在此过程中,曹某左手臂碰到翟某手中处于运转状态的磨光机而受伤。曹某认为,其是为了履行工作职责才与翟某发生争执,并最终导致发生意外伤害的,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的工伤认定标准,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社部门辩称,曹某与翟某系同事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曹某占用他人工位,理应友好沟通,但其不注意言辞,与翟某互相抬杠,继而动手推搡对方,致使矛盾升级造成受伤。曹某的行为不属于其履行工作职责行为,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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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韩钰丹 发表于 2015-8-25 17:52:4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众城恒盛-韩钰丹 于 2015-8-26 17:34 编辑

通过该案例,我们知道,并不是所有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的都算是工伤,都应该认定为工伤。像案例中的曹某,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到的伤害,但是他的行为不属于其履行工作职责行为,因此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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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张瑞峰 发表于 2015-8-26 17:32:53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即便是在工作时间,因个人原因导致打架斗殴行为,导致伤害的,应该属于民事问题,不可算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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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秉威 发表于 2015-8-26 17:33:46 | 只看该作者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虽然曹某受伤的最初起因是清理产品使用风管,属于曹某履行工作职责的范围,但其受伤的直接原因却是与他人发生争执后引起,所以不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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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8-26 17:34:27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曹某的行为不可以认定为工伤,因为双方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曹某占用他人工位,理应友好沟通,但其不注意言辞,与翟某互相抬杠,继而动手推搡对方,致使矛盾升级造成受伤。所以不用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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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5-8-26 17:34:29 | 只看该作者
由于本案中曹某与翟某系同事关系,并且曹某是因为与翟某发生争执才受伤,其行为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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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国清 发表于 2015-8-26 17:35:03 | 只看该作者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例所保障的主要是因工作事故所直接造成的伤害,而对于非直接工作事故所造成的伤害,应当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才能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曹某受伤与其工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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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8-26 17:36:10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案例中曹某不应当认定为工伤。曹某与翟某是由于个人原因发生的意外,曹某的行为不属于其履行工作职责行为,所以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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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韩钰丹 发表于 2015-8-26 17:36:45 | 只看该作者
通过该案例,我们知道,并不是所有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的都算是工伤,都应该认定为工伤。像案例中的曹某,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到的伤害,但是他的行为不属于其履行工作职责行为,因此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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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许文强 发表于 2015-8-26 17:37:34 | 只看该作者
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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