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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6日问题:工作中与同事冲突是否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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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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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劳动工具的使用问题,两名工人发生口角,继而产生肢体接触,冲突中一名工人的手臂碰到对方手中的磨光机而受伤,人社部门对此不予认定工伤,受伤工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南通市港闸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

  2014年8月15日,曹某因工作需要使用风管,见同事翟某不在工位上,曹某遂将产品带到翟某工位,使用风管清理产品。翟某回到工位上后,双方因言语不合引发口角,翟某遂关闭风管阀门要求曹某离开,但曹某又打开风管阀门,两人反复开关阀门数次。情急之下,曹某用手推搡翟某,两人发生冲突,在此过程中,曹某左手臂碰到翟某手中处于运转状态的磨光机而受伤。曹某认为,其是为了履行工作职责才与翟某发生争执,并最终导致发生意外伤害的,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的工伤认定标准,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社部门辩称,曹某与翟某系同事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曹某占用他人工位,理应友好沟通,但其不注意言辞,与翟某互相抬杠,继而动手推搡对方,致使矛盾升级造成受伤。曹某的行为不属于其履行工作职责行为,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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