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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问题:关于孕妇调岗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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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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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9-2 17:3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以女职工妊娠、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并且禁止安排有毒有害的岗位。所以,该公司应当为吴某调换岗位,给予她合适的岗位,如没有合适岗位应当安排待岗,但不能降低吴某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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