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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以女职工妊娠、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并且禁止安排有毒有害的岗位。因此,吴某所在的公司应当以保护怀孕女职工为目的,为她合理调岗,即将她调离有毒、有害、高强度岗位,给予她合适的岗位,但不得降低她的基本工资。如果公司没有合适的岗位可以提供,那么,可以安排待岗,但是仍然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
如果所在的公司要求继续在有毒有害的岗位工作,对此可以拒绝,而公司不能将她作为违纪对象加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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