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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7日问题:早退不能成为否定工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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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麻琦 发表于 2015-9-7 17:4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苏某早退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对于该行为,企业有相应的自主权,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的规定对职工作出相应处理;而工伤属另一法律关系,工伤认定是无过错认定,只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符合法定条件的就应认定工伤,公司不能将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作为否定工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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