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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8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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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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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李中于2008年6月,经熟人介绍到某外资企业工作,担任门卫一职。2014年9月25日,企业以公司内部管理方式变化为由解除了和李中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从2008年6月存续到2014年9月25日,共计6年零3个月。在这6年中,该企业一直没有和李中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给李中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各种社会保险。李中曾多次找到企业负责人,请求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均以其是临时工身份为由遭到拒绝。李中只好以个人名义按时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等费用。李中被单位辞退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中于2014年12月2日来到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室上访,请求工会帮他维护合法利益。
分析:工会信访室根据有关规定,决定走法律程序,为李中提供法律援助。根据法律程序,首先经过合同履约地——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审时,工会为仲裁庭提供了“辞退通知书”,“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工资单”等大量的证据,有力证明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依据有关法律对申请人的申请诉求在事实及法律适用方面提出三点意见:一是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金补偿问题:根据《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不仅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更是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险。二是经济补偿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立即给劳动者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三是失业保险金问题: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待遇。由于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给其缴纳失业保险造成李中无法按月领取失业金。因此,申请人李中该项损失应当由被申请该企业承担。经过两次开庭,2014年12月16日,经过仲裁,户县仲裁委作出裁决:被申请企业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3100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双方签订了《劳动纠纷和解协议》后了结此案。《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十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还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该企业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在工会的帮助助下,以法律为武器讨回公道,充分说明法律是公正的。同时也提醒企业经营者要遵法守纪,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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