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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9日问题:内部培训可否约定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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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韩钰丹 发表于 2015-9-9 17:37:37 | 只看该作者
通过该案件,我们知道通过《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但是不得随意约定服务期,只有在为员工安排专业技术培训时,且需要参加外部培训机构或培训讲师的培训时,才可算是法律意义上的专业技术培训。所以该企业不应要求董先生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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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麻琦 发表于 2015-9-9 17:41:04 | 只看该作者
企业为员工安排专业技术培训时,且需要参加外部培训机构或培训讲师的培训时,才可算是法律意义上的专业技术培训。案例中A公司为董先生提供的并非专业技术培训,所以公司不能够要求董先生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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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国清 发表于 2015-9-9 17:44:03 | 只看该作者
    企业与员工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是企业为员工提供专项技术培训,而且这个约定必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案中约定服务期的协议意思表示存在着瑕疵,协议的效力有待确定。因此约定该单位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求不应该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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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亚男 发表于 2015-9-9 17:44:23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公司员工对所签约的协议内容并不了解,即使签字也并非自愿,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案例中当事人的公司提供的是为了提高业务技能的培训,培训讲师为公司的优秀项目主管,并非专业技术培训,所以该公司的做法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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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宋洁 发表于 2015-9-9 17:46:51 | 只看该作者
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是企业需为员工提供专业技术培训,且这个服务期有很多限制,比如说需要有专门用于此项培训的专项花费发票,并不是任何一种培训都可以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用人单位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否则,该服务期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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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9-9 17:46:59 | 只看该作者
本案A公司要求董先生交纳违约金的做法是违法的。根据《劳动法》规定,A公司为董先生进行的培训并非专项技术培训,A公司也提供不了相关的证据能够证明该公司是为董先生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所以A公司无权要求董先生交纳违约金,因此其做法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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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9-9 17:51:56 | 只看该作者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而非公司内部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而本案例中,公司员工对所签约的协议内容并不了解,即使签字也并非自愿。而且还是公司内部的培训,并非专业专项的培训。综合几点,该公司的做法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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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9-9 17:53:12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我认为该公司并非对董先生提供的只是公司内部培训,培训内容为企业文化以及工作分享等内容。如果该公司是为董先生提供的是专业的技术培训,是能够与其约定相关服务期,还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的。因此,该公司必须退还董先生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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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许文强 发表于 2015-9-9 17:54:56 | 只看该作者
1、企业可与员工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是企业需为员工提供专业技术培训,而这里的培训费实质是“专款专用”,即专业技术培训所花费的费用。若企业对员工进行工作培训,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培训”,在不满足此前提的条件下,企业不得依据法律规定与员工约定服务期的相关约定,如期限、培训费、违约金等。
    2、企业不应随意约定服务期,只有在为员工安排专业技术培训时,且需要参加外部培训机构或培训讲师的培训时,才可算是法律意义上的专业技术培训。并且需要专业培训机构提供的专项发票,才可被仲裁认定为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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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9-9 17:58:4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属于公司内部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我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因此,用人单位不能要求董先生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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