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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0日[案例]在外兼职被单位发现,辞退是否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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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在外兼职被单位发现,辞退是否有道理?
小明在一家计算机软件公司做销售,又接了另一家公司的兼职,每周六周日去做软件开发,前不久,部门主管无意间看了他的聊天记录,知道了他兼职的事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小明认为兼职并未影响本职,每月的销售任务都按时按量完成,甚至有时还超额完成。请问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这种作法是合法吗?
案例解析:本案例中,小明作为软件销售人员,他的销售工作按时按量,甚至超额完成。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劳资双方的劳动合同签订应继续到合同到期,合同到期之后的续签由双方协商决定。同时,小明应及时终止兼职劳动关系。一般而言,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工作者可兼职。个人的兼职可能会对企业造成两种利益损害。一是侵犯了原企业利益的可能性,二是在兼职企业工作时,出工伤。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等事故时则会使兼职企业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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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杜晓宇 发表于 2015-9-10 17:29:47 | 只看该作者
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例中,小明作为软件销售人员,他的销售工作按时按量,甚至超额完成。所以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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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秉威 发表于 2015-9-10 17:30:13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员工兼职在不影响本职工作,且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是合情合理的。本案例中,小明兼职并未影响本职,每月的销售任务都按时按量完成,甚至有时还超额完成。所以公司不可以以此来辞退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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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立冬 发表于 2015-9-10 17:32:52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因为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未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且小明作为软件销售人员,他的销售工作按时按量,甚至超额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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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付彦萍 发表于 2015-9-10 17:33:30 | 只看该作者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禁止劳动者兼职,兼职行为被纳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范畴内,那么劳动者一旦出现兼职行为,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例中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没有对本职工作造成影响,单位也没有“指出”过的证据,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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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娟 发表于 2015-9-10 17:33:36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例中,小明兼职并未影响本职,每月的销售任务都按时按量完成,甚至有时还超额完成。所以公司不可以以此来辞退小明。《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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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5-9-10 17:36:41 |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由于小明能够按时按量甚至超额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所以公司不能与小明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小明应当及时终止兼职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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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9-10 17:37:03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公司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根据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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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冠宇 发表于 2015-9-10 17:37:56 | 只看该作者
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小明作为软件销售人员,他的销售工作按时按量,甚至超额完成,他的兼职行为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没有造成严重影响,所以公司不能以此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小明应及时终止兼职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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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9-10 17:40:27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公司要求与小明解除劳动合同做法不合法。小明在其他公司做兼职时没有影响在软件公司的销售任务,所以公司与小明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但是小明做为软件公司的全职员工,在没有经过软件公司的同意下私自外出兼职也是不合理的,应该停止其兼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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