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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创业合伙人的工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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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晋宇  楼主| 发表于 2015-9-14 19:00:40 | 只看该作者
我基本赞同许福强的回答。请每位参与讨论的人仔细学习一下。我这个案例在最近的一期人力资源报上看到的。想认真学习的看看报纸是如何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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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9-14 19:35:56 | 只看该作者
《工伤保险管理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由该规定可以看出:文女士的情况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因为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案例中三人属于合伙关系,没有雇工,所以不符合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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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冠宇 发表于 2015-9-14 20:00:09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本案中的文女士为合伙人,既是老板又是员工,又是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人身损害,应该参照法律关于工伤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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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付彦萍 发表于 2015-9-14 20:04:06 | 只看该作者
个人合伙之间是不可能建立劳动关系的,所以受伤不可能是工伤。如果因合伙事务受伤,可以向合伙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但不是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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