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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创业合伙人的工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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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女士与尚先生、肖先生三人合伙开了一个快餐店,规模较小,还没有雇工。文女士分工负责采买和记账,另外二人也各司其职,并且三人协议每月分配一次净利润,谁都不拿工资。某日早五点文女士去采购店内所需食材的途中所骑三轮车下坡失控冲入路边水沟,致文女土重伤,治疗花销十万余元。问:文女士的情况可以按工伤处理吗?

再问:合伙人如果参加工伤保险应该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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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付彦萍 发表于 2015-9-14 20:04:06 | 只看该作者
个人合伙之间是不可能建立劳动关系的,所以受伤不可能是工伤。如果因合伙事务受伤,可以向合伙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但不是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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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冠宇 发表于 2015-9-14 20:00:09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本案中的文女士为合伙人,既是老板又是员工,又是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人身损害,应该参照法律关于工伤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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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9-14 19:35:56 | 只看该作者
《工伤保险管理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由该规定可以看出:文女士的情况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因为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案例中三人属于合伙关系,没有雇工,所以不符合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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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晋宇  楼主| 发表于 2015-9-14 19:00:40 | 只看该作者
我基本赞同许福强的回答。请每位参与讨论的人仔细学习一下。我这个案例在最近的一期人力资源报上看到的。想认真学习的看看报纸是如何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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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吕晓琴 发表于 2015-9-14 18:50:5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案中,三人属于合伙关系,且没有雇工,证明虽然是个体户,但是没有缴纳相应的社保,所以我认为文女士不算工伤,应当按照比例进行对受伤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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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9-14 18:25:35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文女士的情况不可以按工伤处理。如果快餐店有营业执照,那么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按工伤流程走认定、治疗、伤残鉴定、赔付的程序即可。 如果只是单纯合伙,是不能算工伤的,但赔付项目、数额可以比照工伤进行,由几个合伙人共同支付相关医疗费。合伙人参加工伤保险应该先为其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再为其合伙人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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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国清 发表于 2015-9-14 18:22:51 | 只看该作者
    我国《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均未规定关于合伙人工伤认定的问题,这个问题也是法律亟待完善的一个部分。我认为,本案中的文女士为合伙人,既是老板又是员工,又是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人身损害,应该按照法律关于工伤的规定处理。但是合伙人身份比较特殊,在成立合伙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之时,就应该对工伤以及其他法律规定比较模糊的部分进行明确的约定,如保险金的缴纳比例问题,企业赔偿数额比例等问题都应该在合伙协议里面有一个明确的约定,以明确各方责任,更利于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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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秉威 发表于 2015-9-14 18:11:23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文女士是去采购店内所需食材的途中所骑三轮车下坡失控冲入路边水沟,致重伤,但是其是单纯的创业合伙人,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费用可以参考工伤赔付比例由三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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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麻琦 发表于 2015-9-14 18:08:03 | 只看该作者
利益共享,风险也要公担。文女士与尚先生、肖先生三人合伙开店,属于利益共同体,几个合伙人应该共同支付相关医疗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合伙在确立合伙关系中,应有书面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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