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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管理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由该规定可以看出:文女士的情况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因为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案例中三人属于合伙关系,没有雇工,所以不符合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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