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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依合伙人共享劳动所得,共担风险的关系看,合伙人之间不是雇佣劳动关系,工伤可视为经营风险,由全体合伙人(包括伤者)共同负担,符合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特别在伤者也有过错时,该观点更易被接受。但工伤损害赔偿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受伤者有无过错,只要在劳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就有权按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获的全额赔偿。特别是在该伤者无过错时,其受到伤害,其他合伙人为受益人,对伤者承担连带责任,也合情合理。类似情况在承揽合同、劳务承包等关系中,也有可能发生。其赔偿标准与劳动争议一样,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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