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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问题(吕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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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国清 发表于 2015-9-15 18:34:07 | 只看该作者
    公司的员工守则属于公司规章制度的组成部分,只要规章制度的制订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与劳动者双方都应该共同遵守。用人单位也可以对违规劳动者按照约定做出相应的处罚。本案中,如果用人单位给与该员工第一次的是书面警告,那么之后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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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付彦萍 发表于 2015-9-15 19:03:56 | 只看该作者
企业在对职工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时,程序规定和实体规定密不可分,程序不合法的处理决定本身也是不合法的。本案由于公司对宋某的第一次违纪行为未给予书面警告,第二次违纪行为就不能直接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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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9-15 20:56:08 | 只看该作者
员工守则只要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经过公示,劳动者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就是合理合法的,只要违反其中的任何规定,公司都有权按照其处理方法对违反者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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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亚男 发表于 2015-9-15 21:00:02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要共同履行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法律程序。当事人宋某因个人原因违反公司的制度且没有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第一次给予书面警告后仍然未改正的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定程序,本案中没有出示书面警告,不合乎法律程序,所以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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