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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问题(吕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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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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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9-15 17:3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众城恒盛-吴轩 于 2015-9-15 17:48 编辑

      宋某的两次违纪行为,均属于《员工守则》中规定的乙类过失,即公司以乙类过失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时,必须经过书面警告的程序。本案由于公司对宋某的第一次违纪行为未给予书面警告,第二次违纪行为就不能直接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即公司作出的,与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因处理程序不合法,所以公司的做法是不对的,应该撤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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