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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问题(吕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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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5-9-15 17:55: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中,由于宋某两次被公司发现在上班时间内买东西、逛商场,这属于公司《员工守则》里面的乙类过失,按照规定,第一次给予书面警告,第二次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按照这样的程序,公司未对宋某第一次违纪给予书面警告,因此在其第二次违纪时,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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