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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问题(吕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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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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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9-15 18:04:18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中用人单位的《员工守则》已经对相关的违纪行为惩罚的办法有了明确的规定,宋某也清楚了解,但是《员工守则》里规定:“上班时间内逛商店(场)、买东西的行为,属于乙类过失……对犯乙类过失者,第一次书面警告后,第二次再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第一次用人单位没有进行书面警告,不符合相关的程序,因此不能解除与宋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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