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签订第三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在履行期间,劳动者提出该次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订立,应自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起,承担支付二倍工资责任。经查,虽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双方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已经有书面劳动合同,现在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重新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二倍工资不能成立。驳回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提示:
劳动者虽然可以通过该法律规定获取较高的利益,但立法本意显然在于敦促双方将劳动权利义务固定化,同时劳动者也要注意部分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情况,不签订空白合同,对重要条款明确约定,坚持持有一份劳动合同。如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绝的,也要保留好工作的痕迹或材料,以备在日后发生纠纷时提出有利证据,防止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