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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第三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没有法定情形或者在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该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的情况下,该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用人单位可视为该劳动者放弃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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