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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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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吕晓琴 发表于 2015-9-18 18:21:2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李某虽然加班,可是没有遵守公司的流程,本人认为不应该算加班。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加班这方面有明文规定,加班须经部门经理批准,由个人填写《加班申请表》,报人力资源部,由个人、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经理签字后生效。未经批准的超时工作,不计算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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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9-18 18:25:43 | 只看该作者
用人单位须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其中,用人单位的安排,是认定加班的关键因素。如果是劳动者自愿延长工作时间,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加班,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加班费的义务。而此案中李某的加班没有经过合理的程序自愿加班的,所以不应支付其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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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9-18 20:25:37 | 只看该作者
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加班必须经过三名相关领导的签字才能生效,李某未按该程序办理相关的加班手续,那么就视为加班无效,公司可以不支付加班费,所以李某的主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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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亚男 发表于 2015-9-18 22:24:59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加班须经部门经理批准,由个人填写《加班申请表》,报人力资源部,由个人、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经理签字后生效。未经批准的超时工作,不计算加班。所以当事人的这种情况,不应该算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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