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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1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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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010年5月,30岁的张女士经面试、考试合格后,进入北京一家食品公司,担任销售员一职,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3年。合同中约定,张女士的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如果张女士提出辞职,需递交书面辞职申请书,并在试用期满3天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试用期满后张女士若提出辞职,须在递交书面辞职申请书当日起继续工作满30天,才可离职,如果张女士违反上述公司规定,须向公司缴纳一个月的薪酬,代替提前通知期。2011年11月10日,张女士因找到了更适合自己的工作,向食品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申请书,并希望能在年底之前与公司办理完离职手续,因为新的工作单位要求她2011年12月1日必须到岗。食品公司人事部门则告诉张女士:“离职手续最早也只能在2011年12月11日办理,因为劳动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你若在2011年12月11日前执意离职,单位就要按规定扣除你一个月的工资,你自己考虑。”张女士递交辞职申请后,一直在食品公司工作至2011年11月30日。2011年12月1日,张女士到新单位报到。几天后,张女士抽空回到食品公司,要求办理离职手续。食品公司同意与张女士办理离职手续,但前提是扣除张女士一个月工资。张女士认为这样的做法不合理,但由于食品公司执行的是工资下发制,她2011年11月的工资还在公司未发,无奈只能放弃一个月的工资3200多元。


  案例分析:
   张女士认为她提出辞职申请20多天后才离开单位,可单位扣了她整月工资,不合理。而食品公司则拿出劳动合同辩解道,劳动合同签字前张女士仔细看过,她也知道提前离职要扣一个月工资的规定,明白这条约定的含义,既然她签了字,就意味着她同意这项约定,签字是张女士自愿的,因此她应该遵守这条约定,而且《劳动合同法》也明文规定,职工要离职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该公司的说法,调解员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只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行使赔偿请求权。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对辞职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最终食品公司返还了张女士2011年11月的工资3200元,双方在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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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杜晓宇 发表于 2015-9-21 17:32:01 |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只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行使赔偿请求权。案例中张女士并未对公司造成损失,所以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对辞职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最终食品公司应该返还张女士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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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9-21 17:32:5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公司与张女士签订的合同中的内容:试用期满后张女士若提出辞职,须在递交书面辞职申请书当日起继续工作满30天,才可离职,如果张女士违反上述公司规定,须向公司缴纳一个月的薪酬,代替提前通知期。该项内容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视为无效内容。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这三十日内办理交接手续,如果提前办理完交接手续且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不到三十日的期限就可以离开,如果到了三十日的期限,没有办理完交接手续,劳动者也可以离开,解除劳动关系,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应该返还张女士11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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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9-21 17:33:17 | 只看该作者
    公司这样做是不正确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只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行使赔偿请求权。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对辞职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最终食品公司返还了张女士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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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张瑞峰 发表于 2015-9-21 17:35:44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劳动合同法》也明文规定,职工要离职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是这并不能作为企业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借口,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行使赔偿请求权。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对辞职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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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宋洁 发表于 2015-9-21 17:35:44 | 只看该作者
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需提前30天提交书面材料,就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可以无条件向劳动者随意行使赔偿请求权,只有在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损失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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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韩钰丹 发表于 2015-9-21 17:36:11 | 只看该作者
在该案例中我们知道,虽然《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是张女士在工作20多天以后离职并没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所以公司没有理由扣除张女士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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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立冬 发表于 2015-9-21 17:36:57 | 只看该作者
公司的做法不合理。离职是员工应享有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克扣离职员工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只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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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5-9-21 17:39:21 |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行使赔偿请求权。本案中,张女士在提出辞职申请后继续工作20多天,且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因此公司应当返还所扣的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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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亚男 发表于 2015-9-21 17:40:09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只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行使赔偿请求权。所以,此公司如果想要得到赔偿,需要证明当事人张女士的行为给公司带来哪些损失,如果不能证明,则应返还当事人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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