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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1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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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010年5月,30岁的张女士经面试、考试合格后,进入北京一家食品公司,担任销售员一职,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3年。合同中约定,张女士的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如果张女士提出辞职,需递交书面辞职申请书,并在试用期满3天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试用期满后张女士若提出辞职,须在递交书面辞职申请书当日起继续工作满30天,才可离职,如果张女士违反上述公司规定,须向公司缴纳一个月的薪酬,代替提前通知期。2011年11月10日,张女士因找到了更适合自己的工作,向食品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申请书,并希望能在年底之前与公司办理完离职手续,因为新的工作单位要求她2011年12月1日必须到岗。食品公司人事部门则告诉张女士:“离职手续最早也只能在2011年12月11日办理,因为劳动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你若在2011年12月11日前执意离职,单位就要按规定扣除你一个月的工资,你自己考虑。”张女士递交辞职申请后,一直在食品公司工作至2011年11月30日。2011年12月1日,张女士到新单位报到。几天后,张女士抽空回到食品公司,要求办理离职手续。食品公司同意与张女士办理离职手续,但前提是扣除张女士一个月工资。张女士认为这样的做法不合理,但由于食品公司执行的是工资下发制,她2011年11月的工资还在公司未发,无奈只能放弃一个月的工资3200多元。


  案例分析:
   张女士认为她提出辞职申请20多天后才离开单位,可单位扣了她整月工资,不合理。而食品公司则拿出劳动合同辩解道,劳动合同签字前张女士仔细看过,她也知道提前离职要扣一个月工资的规定,明白这条约定的含义,既然她签了字,就意味着她同意这项约定,签字是张女士自愿的,因此她应该遵守这条约定,而且《劳动合同法》也明文规定,职工要离职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该公司的说法,调解员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只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行使赔偿请求权。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对辞职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最终食品公司返还了张女士2011年11月的工资3200元,双方在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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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佳琪 发表于 2015-9-21 18:44:07 | 只看该作者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在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不得以任何无理由条件要求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除特殊及重大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可以进行赔偿,本案中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不得扣除工资,这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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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吕晓琴 发表于 2015-9-21 18:24:44 | 只看该作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只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行使赔偿请求权。所以食品公司的做法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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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许文强 发表于 2015-9-21 18:04:30 |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只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行使赔偿请求权。案例中张女士并未对公司造成损失,所以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对辞职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最终食品公司应该返还张女士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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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9-21 17:59:3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张女士提前向用人单位提出了辞职申请,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申请解除劳动关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要求劳动者赔偿,因此案例中的情况用人单位不能扣张女士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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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国清 发表于 2015-9-21 17:59:25 | 只看该作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离职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至于离职时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自行约定。但是本案中,用人单位约定扣一个月工资的约定是违法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天数发放工资,不得随意克扣劳动者工资。即便出现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也只能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赔偿损失,并不能克扣整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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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冠宇 发表于 2015-9-21 17:55:07 | 只看该作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只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行使赔偿请求权。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对辞职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所以食品公司应返还张女士2011年11月的工资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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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秉威 发表于 2015-9-21 17:55:03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张女士提前二十多天以书面形式提出了离职申请,这二十多天的时间足够交接工作了,这种情况下如果张女士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话,用人单位是不可以扣除张女士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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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9-21 17:53:41 |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只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行使赔偿请求权。
案例中张女士在工作20多天以后离职并没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所以公司没有理由扣除张女士一个月工资。这是违法的,公司应该返还张女士11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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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9-21 17:52:41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公司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根据规定,劳动者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只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行使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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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9-21 17:50:32 | 只看该作者
公司扣除张女士一个月的工资做法不合理。根据《劳动法》规定,职工要离职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只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才可以向劳动者行使赔偿请求权。而本案中张女士的辞职没有对用人单位造成任何损失,所以用人单位
扣除其一个月的工资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应当归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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