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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1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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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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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9-21 17:3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中公司与张女士签订的合同中的内容:试用期满后张女士若提出辞职,须在递交书面辞职申请书当日起继续工作满30天,才可离职,如果张女士违反上述公司规定,须向公司缴纳一个月的薪酬,代替提前通知期。该项内容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视为无效内容。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这三十日内办理交接手续,如果提前办理完交接手续且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不到三十日的期限就可以离开,如果到了三十日的期限,没有办理完交接手续,劳动者也可以离开,解除劳动关系,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应该返还张女士11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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