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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1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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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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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秉威 发表于 2015-9-21 17:55: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张女士提前二十多天以书面形式提出了离职申请,这二十多天的时间足够交接工作了,这种情况下如果张女士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话,用人单位是不可以扣除张女士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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