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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论坛答题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受到特别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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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付彦萍 发表于 2015-9-24 17:37:52 | 只看该作者
女职工怀孕后,由于身体原因 考虑长期休假,符合常理。但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出发,一般都不喜欢女职工的上述行为,而会想法设法辞退该类员工。本案例中, 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劳动者请假时告知了其准假的期限,事后却以女职工旷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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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9-24 17:38:44 | 只看该作者
公司批准卓某休假,但是没有告知明确的休假期限,现在要以旷工为由与卓某解除劳动合同,证据不充分,因为公司提供不出卓某超出休假期限的证据,而且怀孕女职工享有被特殊保护的权利,是有法律依据的,所以公司与卓某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应该支付给卓某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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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杜晓宇 发表于 2015-9-24 17:39:21 | 只看该作者
我国劳动法对怀孕期间的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给予怀孕期间女职工特殊保护不仅对于劳动者本人意义重大,对于用人单位甚至全社会都有着积极的意义。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三期有特殊的保护,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辞退女职工。所以事后营销中心以卓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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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娟 发表于 2015-9-24 17:39:35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例中公司应当赔偿桌某的经济损失。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三期有特殊的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在三期解除女职工。本案中卓某可以提供妊娠期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而营销中心未能举证说明卓某请假时告知了其准假期限,所以营销中心将卓某解除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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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立冬 发表于 2015-9-24 17:44:00 | 只看该作者
公司以旷工为由与卓某解除劳动合同,证据不充分,因为公司提供不出卓某超出休假期限的证据,而且怀孕女职工享有被特殊保护的权利,是有法律依据的,所以公司与卓某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应该支付给卓某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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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麻琦 发表于 2015-9-24 17:44:26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单位对于员工的请假申请仅给予了同意回复,但在作出同意休假决定前并未要求员工提交相应的病假证明,没有明确同意休假期限,卓某举证提供“妊娠反应需休息”的医嘱的情况下,单位的同意休假行为被认定为应涵盖至员工特殊情况(妊娠反应)消失之时,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作出的书面同意休假期限回复不成立,单位需要承担违法解除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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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国清 发表于 2015-9-24 17:44:28 | 只看该作者
    我国劳动法对怀孕期间的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此外,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法定,当事人不能约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因此,除非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卓某的旷工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就解除合同的行为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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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张瑞峰 发表于 2015-9-24 17:45:08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我国劳动法对怀孕期间的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孕期保护是保证女职工身体健康、胎儿正常发育、优生优育的重要一环。因此,给予怀孕期间女职工特殊保护不仅对于劳动者本人意义重大,对于用人单位甚至全社会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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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9-24 17:47:09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公司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根据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三期有特殊的保护,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辞退女职工。只要劳动者可以提供相关证明,证明自己因为怀孕需要休息,而非其他不相干的原因,企业是不可以剥夺劳动者的休息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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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9-24 17:47:37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非常正确的,因为我国劳动法对怀孕期间的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因为卓某因怀孕不适作相应的休息符合常理,营销中心以卓某2009年12月22日起旷工没有依据,并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说法院的判决是非常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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