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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论坛答题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受到特别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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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怀孕期间的女职工请假休息符合常理,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劳动者请假时告知了其准假的期限,事后却以女职工旷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简要案情】卓某于2009年6月9日应聘于南京某保健器材营销服务中心,从事销售按摩椅工作,同年8月1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2009年12月10日卓某向单位请假,内容为“因本人怀孕反应过大,不能正常上班,特请假休息,望领导批准”。同日,单位副总同意卓某休假,卓某于是回家休息。2009年12月22日,卓某因妊娠剧吐到医院就诊,医院诊断证明书建议卓某休息治疗。2010年2月24日,营销中心以卓某旷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营销中心才把批注“同意休假半月”的请假单交给卓某。卓某申请仲裁后,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营销中心支付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等。法院认为,营销中心未能举证证明卓某请假时告知了其准假期限,此后卓某的就诊证明也印证了其妊娠反应需要休假的事实,卓某因怀孕不适作相应的休息符合常理,营销中心以卓某2009年12月22日起旷工没有依据,并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遂判决支持了卓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我国劳动法对怀孕期间的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孕期保护是保证女职工身体健康、胎儿正常发育、优生优育的重要一环。因此,给予怀孕期间女职工特殊保护不仅对于劳动者本人意义重大,对于用人单位甚至全社会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因为,每个人都有家庭,每个人都有妻儿子女,企业唯有以“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心态来对待每一位员工,才能获得员工将企业视为大家庭的回报。如此才能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赢,企业的发展才更有可持继性。否则,企业若只一味地想压榨员工的劳动力,在员工怀孕时便想方设法地将员工辞退,其遭受的将不仅是员工的抗议,更会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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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9-24 17:25:00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南京某保健器材营销服务中心与卓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三期有特殊的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在三期解除女职工。本案中卓某可以提供妊娠期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而营销中心未能举证说明卓某请假时告知了其准假期限,所以营销中心将卓某解除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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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9-24 17:26:11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该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应当赔偿桌某的经济损失。我国劳动法对怀孕期间的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给予怀孕期间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意义重大,对于用人单位甚至全社会都有着积极的意义。用人单位不能以女职工怀孕为由辞退女职工,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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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秉威 发表于 2015-9-24 17:31:17 | 只看该作者
我国劳动法对怀孕期间的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孕期保护是保证女职工身体健康、胎儿正常发育、优生优育的重要一环。因此,给予怀孕期间女职工特殊保护不仅对于劳动者本人意义重大,只要劳动者可以提供相关证明,证明自己因为怀孕需要休息,而非其他不相干的原因,企业是不可以剥夺劳动者的休息权利,企业在员工怀孕时便想方设法地将员工辞退,其遭受的将不仅是员工的抗议,更会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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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佳琪 发表于 2015-9-24 17:31:57 | 只看该作者
             劳动法对怀孕期间的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且享受福利待遇。本案中的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依据。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劳动者请假时告知了其准假的期限,所以不能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劳动法里明确规定女职工怀孕享受必要的福利及待遇,这是对女职工实行的特殊保护。因而劳动者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争当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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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5-9-24 17:33:41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由于卓某可以证明其怀孕期间需要休假,并且也向营销中心履行了请假流程,但是营销中心并没有证据证明在同意卓某休假时批注过休假期限,因此,营销中心不能够以卓某旷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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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韩钰丹 发表于 2015-9-24 17:34:51 | 只看该作者
我国《劳动法》对怀孕期间的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在本案中卓某因怀孕不适作相应的休息符合常理,卓某的就诊证明也印证了其妊娠反应需要休假的事实,并且卓某以此为休假理由,单位副总也同意。所以事后营销中心以卓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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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亚男 发表于 2015-9-24 17:36:05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三期有特殊的保护,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辞退女职工。只要劳动者可以提供相关证明,证明自己因为怀孕需要休息,而非其他不相干的原因,企业是不可以剥夺劳动者的休息权利,企业在员工怀孕时随意辞退员工,应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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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宋洁 发表于 2015-9-24 17:37:42 | 只看该作者
劳动法对怀孕期间的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该案例中,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没有依据。因此,劳动者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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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付彦萍 发表于 2015-9-24 17:37:52 | 只看该作者
女职工怀孕后,由于身体原因 考虑长期休假,符合常理。但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出发,一般都不喜欢女职工的上述行为,而会想法设法辞退该类员工。本案例中, 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劳动者请假时告知了其准假的期限,事后却以女职工旷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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