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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论坛答题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受到特别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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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9-24 17: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中南京某保健器材营销服务中心与卓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三期有特殊的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在三期解除女职工。本案中卓某可以提供妊娠期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而营销中心未能举证说明卓某请假时告知了其准假期限,所以营销中心将卓某解除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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