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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5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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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甲2008年1月1日进厂,但工厂一直遗忘与员工甲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甲知道工厂如果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需要向其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一直不动声色,直至 2008年5月1日,工厂对劳动合同进行了一次普查,才发现与员工甲漏签了劳动合同,工厂表示要与员工甲补签劳动合同,员工甲同意补签,但是工厂要先支付其2008年1月至4月的另一倍工资,否则员工甲只愿意将补签劳动合同日期订在 2008年5月1日。
问题:
  工厂应当如何处理该案件较为妥当?
案例分析:
规定不订立书面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为督促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拖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处罚。而新法一经颁布,工厂形成许多员工无故拖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达到其获得双倍工资的目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意识到用人单位所面临的实际困难,赋予用人单位在因劳动者原因拒签劳动合同时,终止与其之间所建立的劳动关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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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9-25 17:28:00 |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我认为该公司应当支付员工甲2008年1月至4月的另一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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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佳琪 发表于 2015-9-25 17:29:42 | 只看该作者
      用人单位在自用工起与劳动者满一个月不满一年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反之,用人单位不予签订劳动书面合同,应当给予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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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5-9-25 17:30:06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由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于用人单位,且是因为用人单位的疏忽导致一直未能与甲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甲员工要求工厂支付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是合法的。建议工厂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建立签订、保管、存档等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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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9-25 17:33:31 | 只看该作者
工厂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工厂的责任,不管什么理由,现在工厂要与员工补签劳动合同,则补签日之前的时间段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应该支付给员工双倍的经济补偿。但是如果员工拒绝补签的话,则工厂有与员工终止合同的权利,但是经济补偿金必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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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许文强 发表于 2015-9-25 17:33:42 |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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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9-25 17:34:50 | 只看该作者
根据《劳动法》规定,本案中工厂在发现未与员工甲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其支付自甲入职时至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时期间的双倍工资,如果员工甲不与工厂补签劳动合同,工厂可以书面通知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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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宋洁 发表于 2015-9-25 17:40:33 | 只看该作者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该案例中,是公司疏忽,4个月后才发现忘记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非劳动者拒绝签订,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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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秉威 发表于 2015-9-25 17:42:47 |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企业有责任,有义务督促员工积极签订劳动合同,虽然此案例中企业说是漏签,遗忘并非故意,只能说自己企业内部管理问题,应当承担给员工没签合同期限内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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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立冬 发表于 2015-9-25 17:44:21 | 只看该作者
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于用人单位,所以企业应当补签劳动合同。补签日之前的时间段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应该支付给员工双倍的经济补偿。但是如果员工拒绝补签的话,则工厂有与员工终止合同的权利,但是经济补偿金必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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