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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5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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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吕晓琴 发表于 2015-9-25 18:30:07 |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工厂应该支付员工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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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付彦萍 发表于 2015-9-25 19:32:31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例中,由于工厂管理疏漏遗忘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所以工厂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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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亚男 发表于 2015-9-25 20:01:54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用工单位应支付补偿金。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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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9-25 23:24:5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用人单位由于疏忽遗漏未与员工甲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需要向其支付一定的赔偿,也提醒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劳动合同档案等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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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9-25 23:30:23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该公司应当支付员工甲2008年1月至4月的另一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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