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2015年9月25日问题

[复制链接]

30

主题

1096

帖子

8745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8745
11#
众城恒盛-王冠宇 发表于 2015-9-25 17:44:34 | 只看该作者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工厂应支付员工甲每月两倍的工资,并与员工甲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若员工甲不与工厂签订劳动合同,工厂可以书面通知员工甲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7

主题

807

帖子

9702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9702
12#
众城恒盛-杜晓宇 发表于 2015-9-25 17:47:14 |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所以,工厂要与员工补签劳动合同,则补签日之前的时间段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应该支付给员工双倍的经济补偿。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3#
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9-25 17:47:21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工厂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5

主题

592

帖子

6019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6019
14#
众城恒盛-王国清 发表于 2015-9-25 17:47:46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介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于用人单位,且是因为用人单位的疏忽导致一直未能与甲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是合法的。但是从本案实务操作角度考虑,公司完全可以先不去支付该员双倍工资,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因为从员工的心理上并不愿意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以后如果仅为3个月的工资去起诉的可能性也很小,即使员工离职后去起诉,公司最终也仅是支付其3个月的另一倍工资,并没有其他的额外处罚。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8

主题

660

帖子

8260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8260
15#
众城恒盛-李娟 发表于 2015-9-25 17:49:24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例中企业说是漏签,遗忘并非故意,只能说自己企业内部管理问题,应当承担给员工没签合同期限内的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1

主题

941

帖子

9952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9952
16#
众城恒盛-张瑞峰 发表于 2015-9-25 17:50:2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虽然写明了员工甲知道企业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中是不可认定的,所以还是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该依法赔偿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1297

帖子

8342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8342
17#
众城恒盛-麻琦 发表于 2015-9-25 17:54:06 | 只看该作者
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于用人单位,且是因为用人单位的疏忽导致一直未能与甲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员工要求工厂支付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是合法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6

主题

517

帖子

214748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2147483647
18#
admin 发表于 2015-9-25 18:07:03 |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由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于用人单位,且是因为用人单位的疏忽导致一直未能与甲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甲员工要求工厂支付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是合法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9

主题

744

帖子

6850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6850
19#
众城恒盛-吕晓琴 发表于 2015-9-25 18:30:07 |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工厂应该支付员工双倍工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1

主题

1673

帖子

9472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9472
20#
众城恒盛-付彦萍 发表于 2015-9-25 19:32:31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例中,由于工厂管理疏漏遗忘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所以工厂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