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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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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学历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案情】
  2013年3月8日,杨某至忠良公司应聘。杨某在《员工入职登记表》填写其学历为“大专”、专业为“机械”、毕业为“重庆某大学”;杨某保证提供的所有资料全部属实。如有虚假,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并不给予补偿。后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约定杨某的试用期为三个月,嗣后,杨某在忠良公司处担任设计总工程师。2013年7月24日,杨某离开公司。2014年3月,重庆某大学出具《证明》,证明杨某非该校大专学历机械专业毕业的学生。杨某认可入职登记表上填写的学历专业情况是虚假的,并承认其为高中学历。2014年5月,忠良公司以杨某学历不真实,系欺诈行为为由经仲裁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杨某辩称应聘时忠良公司知其是高中学历,且其工作能力及经历皆胜任该职位,学历并非录用的决定条件,请求驳回忠良公司的诉讼请求。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杨某填写虚假学历是否构成欺诈及劳动合同效力。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为高中学历却在入职时填写其为大专学历,构成欺诈行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若对劳动者的学历有特定要求,应当在录用前明确向劳动者提出;同时用人单位享有核查应聘者个人资料真实性的权利,忠良公司对杨某进行了面试,其应当认真核查杨某个人资料的真实性却未予核查,故应承担不利后果。在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学历是录用杨某的决定条件的情况下,其行为尚未构成法律上的欺诈行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为有效。用人单位如对学历、工作经历等有特定要求,应在招聘时明确告知。只有当劳动者故意隐瞒自己的学历、工作经历等信息,对公司录用有重大影响,进而作出录用该劳动者的行为,才构成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欺诈行为,由此签订的劳动合同才属无效。可见员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如实披露信息并不必然构成欺诈。本案中被告杨某填写的学历虽为虚假,但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学历是录用杨某的决定性条件,因此,杨某虽未如实披露信息但并不构成法律上的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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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宋洁 发表于 2015-9-28 17:29:21 | 只看该作者
我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承担的先合同义务的性质不一样,用人单位享有核查应聘者个人资料真实性的权利,应当强化用人单位在此过程中应尽的注意义务。劳动者的义务是任意的,仅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劳动者才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如用人单位不主张该权利,劳动者就没有必要告知。 第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有如实告知义务,其对应聘岗位学历有特定要求应予以证明。第三,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学历虚假问题主张无效,应当及时作出,过后不能随意以此为由对劳动者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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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9-28 17:30:0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杨某是否构成欺诈行为及劳动合同效力的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忠良公司的该岗位对学历有没有明确的要求,如果有明确的要求,则杨某以欺瞒的行为,使忠良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则该劳动劳动则无效,反之有效。还有一点,我认为杨某已经离开公司,不管是不是欺诈行为或者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已经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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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冠宇 发表于 2015-9-28 17:33:07 | 只看该作者
用人单位如对学历、工作经历等有特定要求,应在招聘时明确告知。只有当劳动者故意隐瞒自己的学历、工作经历等信息,对公司录用有重大影响,进而作出录用该劳动者的行为,才构成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欺诈行为,由此签订的劳动合同才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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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立冬 发表于 2015-9-28 17:35:04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当劳动者故意隐瞒自己的学历、工作经历等信息,对公司录用有重大影响,进而作出录用该劳动者的行为,才构成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欺诈行为,由此签订的劳动合同才属无效。本案中并没有对公司造成影响,且员工在一年前已经离开公司,及时认定为无效合同也没有任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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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9-28 17:35:16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第二种说法比较正确,因为用人单位若对劳动者的学历有特定要求,应当在录用前明确向劳动者提出;同时用人单位享有核查应聘者个人资料真实性的权利,忠良公司对杨某进行了面试,其应当认真核查杨某个人资料的真实性却未予核查,故应承担不利后果。所以杨某虽未如实披露信息但并不构成法律上的欺诈行为。以上就是我个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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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杜晓宇 发表于 2015-9-28 17:36:33 | 只看该作者
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承担的先合同义务的性质不一样,用人单位享有核查应聘者个人资料真实性的权利,应当强化用人单位在此过程中应尽的注意义务。第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有如实告知义务,其对应聘岗位学历有特定要求应予以证明。 第三,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学历虚假问题主张无效,应当及时作出,过后不能随意以此为由对劳动者进行处理。本案中,用人单位无证据证明劳动者学历不真实给其带来损失,而在劳动者离开公司几个月后仅以学历虚假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显然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因此,杨某虽未如实披露信息但并不构成法律上的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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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9-28 17:37:0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杨某提供给用人单位的学历真实性存在问题,用人单位在面试时也未予核查,但是杨某的能力是能够胜任工作的,在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学历是录用杨某的决定条件的情况下,其行为尚未构成法律上的欺诈行为,因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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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韩钰丹 发表于 2015-9-28 17:37:13 | 只看该作者
在本案中我认为该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该合同就是无效的。以欺诈的方式签订劳动合同违背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不能说因为用人单位对学历、工作经历等没有有特定要求,就隐瞒了真实信息,把这种行为不认定为欺诈也是不合理的,所以杨某存在欺诈行为,该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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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亚男 发表于 2015-9-28 17:39:10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我认为,用人单位如对学历、工作经历等有特定要求,应在招聘时明确告知。只有当劳动者故意隐瞒自己的学历、工作经历等信息,对公司录用有重大影响,进而作出录用该劳动者的行为,才构成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欺诈行为,本案中并没有对公司造成影响,且员工在一年前已经离开公司,及时认定为无效合同也没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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