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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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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9-28 18:00:57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公司与杨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有效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该劳动合同。但是也一定全部都是只要员工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明,公司就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随时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因为上述法条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一方采取了欺诈的手段;第二,另一方是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认识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也就是说一方的欺诈行为与另一方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因果关系,欺诈得逞,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要件才能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如果仅有一方的欺诈行为,但欺诈行为与签订劳动合同之间没有构成因果关系,这就不能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认定劳动合同无效而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公司招聘中更看重员工的业务能力和工作经验而不重视学历。本案中杨某虽然在入职时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明,但是其并没有对工作造成任何影响及损失,所以公司与杨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有效合同。但是杨某做法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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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吕晓琴 发表于 2015-9-28 18:13:0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用人单位若对劳动者的学历有特定要求,应当在录用前明确向劳动者提出;同时用人单位享有核查应聘者个人资料真实性的权利,忠良公司对杨某进行了面试,其应当认真核查杨某个人资料的真实性却未予核查。在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学历是录用件的情况下,其只有当劳动者故意隐瞒自己的学历、工作经历等信息,对公司录用有重大影响,进而作出录用该劳动者的行为,才构成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欺诈行为,由此签订的劳动合同才属无效。本案例中员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如实披露信息并不必然构成欺诈。因此,我认为杨某虽未如实披露信息但并不构成法律上的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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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5-9-28 18:30:03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虽然杨某提供了虚假学历,但是忠良公司在招录杨某时并没有对其学历进行核查,同时,忠良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在招聘该岗位的过程中对学历有特定要求,因此杨某的行为尚未构成法律上的欺诈行为,双方的劳动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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