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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29论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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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众城恒盛-吴轩
2015.9.29论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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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吕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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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吕晓琴
发表于 2015-9-29 18:54:45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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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认为,公司借更换负责人,故意拖延不与小罗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小罗与公司仍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可以无辜与小罗解除劳动合同的。网络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向小罗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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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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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亚男
发表于 2015-9-29 2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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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公司应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事实劳动关系存在,视为劳动合同续延,公司新换CEO进行裁员,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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