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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30问题:离职员工无权享受奖金?法院判决单位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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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麻琦 发表于 2015-9-30 17:56:4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奖金是写入合同的,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不能随意减少。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举证不合理,奖金应全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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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9-30 18:04:12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公司的做法不正确,因为不少用人单位为吸引劳动者入职,在聘书中写入比较高的薪资条件。劳动者一旦入职后,用人单位又以种种理由进行考核,甚至无故克扣,从而引起争议。本案例中,如果用人单位决定不发奖金,属于减少劳动报酬的决定,那么单位负有举证证明可以不发或少发原告定期奖金的义务,若单位举证不能,就应全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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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9-30 18:05:04 | 只看该作者
通过案例告诉我们,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在发放奖金时存在误区,主观性较强,发与不发、怎么发、发多少都没有做书面的明确的规定,这样就容易造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纠纷。奖金也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因此建立健全奖金制度,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出现纠纷时都可以作为依据,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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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杜晓宇 发表于 2015-9-30 18:05:39 | 只看该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就本案而言,被告对定期奖金的发放并无书面的考核制度,发放比较随意,主观性较强,在被告无法举证证明其不发或少发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其全额发放,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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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9-30 18:06:5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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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为该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双方签定劳动合同时就以写明奖金。奖金也属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减少劳动者报酬。如果不发奖金 单位负有举证证明可以不发或少发原告定期奖金的义务,若单位举证不能,就应全额发放。本案中用人单位无法举证,法院判决其全额发放,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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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宋洁 发表于 2015-9-30 18:07:30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奖金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决定不发奖金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发不发奖金不是单方可以决定的,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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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9-30 18:13:49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告诉我们奖多是属于工资中的一部分,不是由用人单位自己说了算,本案中的定期奖金是写入聘任合同的,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是原告入职的前提性条件,故需尊重双方的约定,不能仅由单位单方面说了算。所以公司应当根据周某入职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奖金支付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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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吕晓琴 发表于 2015-9-30 19:00:2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公司的做法是不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决定不发奖金,属于减少劳动报酬的决定,故被告负有举证证明可以不发或少发原告定期奖金的义务。若被告举证不能,就应全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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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佳琪 发表于 2015-9-30 20:53:50 | 只看该作者
          在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放奖金时,在聘用时要清晰说明或者以书面形式约定,关于发放奖金,是用人单位的责任,不能随心所欲。奖金属于工资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应当受相关约束。所以若用人单位没有合理执行,劳动者有权通过法律去对自身采取保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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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佳琪 发表于 2015-9-30 20:56:59 | 只看该作者
在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放奖金时,在聘用时要清晰说明或者以书面形式约定,关于发放奖金,是用人单位的责任,不能随心所欲。奖金属于工资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应当受相关约束。所以若没有合理执行劳动者有权通过法律去对自身采取保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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