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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10月8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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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9-30 18:14: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案例:
小王于2000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年7月1日,公司与小王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请问如果2008年6月30日合同终止,公司如何支付经济补偿?如果2008年5月30日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分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适用该规定,按照之前的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小王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小王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6月30日期满终止,年限正好6个月,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补偿基数按照小王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新法和旧法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对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所以,本案中如果小王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按照小王200071日至20071231日的工作年限(正好7年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8个月×月工资(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支付赔偿金为月工资×0.5个月×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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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10-8 17:03:1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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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怎么说,按照劳动法都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对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如果小王不想继续签合同,公司应当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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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10-8 17:04:2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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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如果小王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赔偿金额为8个月2007年的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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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韩钰丹 发表于 2015-10-8 17:05:2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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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例中,我们知道了旧法和新发的适用问题: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就是说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劳动法律关系不适用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所以本案中小王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分两部分,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之前的适用旧法,之后的适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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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5-10-8 17:05:4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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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告诉我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按照08年最新劳动法规定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新旧劳动法的规定都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因此本案中,如果公司在2008年5月30日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小王可以要求从2000年7月1日开始计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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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佳琪 发表于 2015-10-8 17:06:2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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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众城恒盛-王佳琪 于 2015-10-8 17:08 编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在合同到期时,应与劳动者协商劳动合同的续签,不能随便终止。若劳动者提出不续签应出具书面形式终止合同。本案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8个月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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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冠宇 发表于 2015-10-8 17:06:5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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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2008年6月30日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补偿基数按照小王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如果2008年5月30日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按照小王2000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正好7年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8个月×月工资(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支付赔偿金为月工资×0.5个月×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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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立冬 发表于 2015-10-8 17:07:0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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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不续签需支付补偿金,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以此类推,2008年1月1日以后实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补偿金及赔偿金补偿金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以此类推;赔偿金月工资×0.5个月×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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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10-8 17:09:5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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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2008年1月1 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适用该规定。小王2000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小王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6月30日期满终止,年限正好6个月,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1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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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秉威 发表于 2015-10-8 17:10:2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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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如果小王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按照8个月×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支付赔偿金为月工资×0.5个月×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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