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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10月8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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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9-30 18:14: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案例:
小王于2000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年7月1日,公司与小王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请问如果2008年6月30日合同终止,公司如何支付经济补偿?如果2008年5月30日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分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适用该规定,按照之前的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小王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小王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6月30日期满终止,年限正好6个月,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补偿基数按照小王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新法和旧法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对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所以,本案中如果小王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按照小王200071日至20071231日的工作年限(正好7年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8个月×月工资(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支付赔偿金为月工资×0.5个月×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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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吕晓琴 发表于 2015-10-8 18:10:55 | 只看该作者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对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所以,本案中如果小王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按照小王2000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正好7年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8个月×月工资(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支付赔偿金为月工资×0.5个月×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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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付彦萍 发表于 2015-10-8 17:45:07 | 只看该作者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新法和旧法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违法解除合同的,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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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10-8 17:39:42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公司应当赔偿。根据规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新法和旧法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对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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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国清 发表于 2015-10-8 17:36:55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此前发生的劳动争议不适用该法。因此,按照之前的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按照经济补偿金两倍的数额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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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宋洁 发表于 2015-10-8 17:33:34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例中,如果公司在2008年5月30日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小王可以要求从2000年7月1日开始计算经济补偿金。新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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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杜晓宇 发表于 2015-10-8 17:30:52 | 只看该作者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新法和旧法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对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所以,本案中如果小王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按照8个月×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支付赔偿金为月工资×0.5个月×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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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10-8 17:30:07 | 只看该作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本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修正本是 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所以公司只需向小王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这段工作期限的经济补偿,按照相关规定,支付1个月工资标准,补偿基数按照小王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如果公司2008年5月30日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则按照相关规定,如果小王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公司应该继续履行,否则公司应当按照小王2000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正好7年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8个月×月工资(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支付赔偿金为月工资×0.5个月×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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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麻琦 发表于 2015-10-8 17:16:50 | 只看该作者
根据规定,本单位工作年限按劳动部规定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年限。劳动者与同一单位多次建立或结束劳动关系的,不能将多段工作时间予以合并计算,但可以要求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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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10-8 17:16:46 | 只看该作者
根据新的《劳动法》规定,对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所以,本案中如果小王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按照小王2000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正好7年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8个月×月工资(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支付赔偿金为月工资×0.5个月×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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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娟 发表于 2015-10-8 17:14:17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如果公司在2008年5月30日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小王可以要求从2000年7月1日开始计算经济补偿金。按照08年最新劳动法规定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新旧劳动法的规定都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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