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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5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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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冠宇 发表于 2015-10-15 17:34:39 | 只看该作者
小王为躲避讨债,多次旷工,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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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10-15 17:36:22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小王的要求不合理。根据《劳动法》规定,小王严重违反了劳动经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所以用人单位可以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旷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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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10-15 17:36:48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小王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根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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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吕晓琴 发表于 2015-10-15 18:28:4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应该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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