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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是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基础上的延伸。主要是强调用人单位的义务,即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要受到经济惩罚。因此,即使劳动者不想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义务要求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在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况,或劳动者举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将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并承担未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需支付的二倍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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