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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1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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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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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立冬 发表于 2015-10-21 17: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应否承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根据该规定,劳动者有权利要求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义务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建立并维系稳定的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签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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