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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2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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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刘某系某企业的职工,何某于1999年1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刘某于2000年9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的试用期为6个月。何某因身体不适向企业提出调换工作岗位的申请,并提供了医院证明。刘某于2001年1月因喝酒在岗期间与同事打架,并将同事打伤。2001年2月企业以何某不能胜任工作,刘某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了与何某和刘某的劳动合同。何某与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         (1)该企业解除何某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理?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企业不应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应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应当先调整何某的工作岗位。而且,何某提出调换工作的理由是充分的,何某是因身体不适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的,并出具了医院证明。  企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正确的。刘某在试用期内,违反劳动纪律,在工作岗位上与同事打架,并打伤了同事,应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完全有权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刘某。
    (2)根据《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企业应对何某进行转岗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若何某仍不能胜任工作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何某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刘某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须征求他人意见和履行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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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10-22 17:00:19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企业不应该与劳动者解除出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应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应当先调整何某的工作岗位。而且,何某提出调换工作的理由是充分的,何某是因身体不适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的,并出具了医院证明。 所企业这样做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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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娟 发表于 2015-10-22 17:01:34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企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正确的。刘某在试用期内,违反劳动纪律,在工作岗位上与同事打架,并打伤了同事,应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完全有权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刘某。根据《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企业应对何某进行转岗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若何某仍不能胜任工作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何某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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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冠宇 发表于 2015-10-22 17:02:3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众城恒盛-王冠宇 于 2015-10-22 17:09 编辑

企业不应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应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应当先调整何某的工作岗位。而且,何某提出调换工作的理由是充分的,何某是因身体不适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的,并出具了医院证明。  企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正确的。刘某在试用期内,违反劳动纪律,在工作岗位上与同事打架,并打伤了同事,应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完全有权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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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佳琪 发表于 2015-10-22 17:02:44 | 只看该作者
                      用人单位在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如若有不能胜任的员工需要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的何某出具医院证明举证不得再其岗位工作是有说明的且具有依据性。而刘某违反公司的规则制度与同事打架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因而解除与刘某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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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付彦萍 发表于 2015-10-22 17:02:46 | 只看该作者
企业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不合理。根据《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企业应对何某进行转岗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若何某仍不能胜任工作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何某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正确的。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刘某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须征求他人意见和履行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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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5-10-22 17:05:39 | 只看该作者
《劳动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因此,本案中企业应当先调整何某的工作岗位。而刘某在试用期内违反劳动纪律,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企业可以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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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10-22 17:07:57 | 只看该作者
1、《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应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何某因身体原因,提供了医院证明后提出了调换岗位的申请,程序合理,所以公司应该先给何某调换岗位,如果调换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再考虑解除劳动合同。
2、刘某在工作期间打架,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和刘某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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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韩钰丹 发表于 2015-10-22 17:12:56 | 只看该作者
在本案例中,对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企业应当依照《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的劳动者,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须征求他人意见和履行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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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杜晓宇 发表于 2015-10-22 17:17:10 | 只看该作者
依照《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应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企业应对何某进行转岗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若何某仍不能胜任工作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何某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应当先调整何某的工作岗位。刘某在试用期内,违反劳动纪律,在工作岗位上与同事打架,并打伤了同事,刘某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须征求他人意见和履行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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