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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7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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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于2012年11月30日入职万邦公司,张某在职期间,万邦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10月11日张某以“待遇不合理”为由提出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现张某诉至法院请求万邦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万邦公司认为其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万邦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在与张凤新建立劳动关系后的一个月内与张凤新签订劳动合同,其未履行该法定义务,应当自用工满一个月起支付张凤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对于数额与起算的时间,万邦公司负有举证责任,因其未提供证据,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按照张凤新主张的入职时间、基本工资数额核算,张凤新诉请数额超出原审法院核定数额的部分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出现该争议,究竟应该谁来举证证明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此,关于劳动者入职时间的事实应该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主张的入职时间有异议,但却没有证据证明的,用人单位将会承担举证不不力的后果,即法院将会按照劳动者主张的入职时间来计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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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付彦萍 发表于 2015-10-27 17:01:23 | 只看该作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劳动者入职时间的事实应该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主张的入职时间有异议,但却没有证据证明的,用人单位将会承担举证不不力的后果,即法院将会按照劳动者主张的入职时间来计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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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杜晓宇 发表于 2015-10-27 17:06:47 | 只看该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所以,万邦公司负有举证责任,单其未提供证据,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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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5-10-27 17:11:27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由于万邦公司在与张某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应当自用工满一个月起支付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对其工作时间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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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佳琪 发表于 2015-10-27 17:12:30 | 只看该作者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起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履行其法定义务。该本案中的公司举证证据不足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将劳动者入职时间,基本工资数额进行核算。按照劳动法规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赔偿劳动者双倍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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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立冬 发表于 2015-10-27 17:12:54 | 只看该作者
作为用人单位应在与张凤新建立劳动关系后的一个月内与张凤新签订劳动合同,其未履行该法定义务,应当自用工满一个月起支付张凤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且关于劳动者入职时间的事实应该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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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10-27 17:15:14 | 只看该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如果对劳动者提出的入职时间有异议,又拿不有利证据证明。所以万邦公司负有举证不力的后果,即法院将会按照劳动者主张的入职时间来计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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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10-27 17:16:19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该企业对入职时间应该提供相应证明,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劳动者入职时间的事实应该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主张的入职时间有异议,但却没有证据证明的,用人单位将会承担举证不不力的后果,即法院将会按照劳动者主张的入职时间来计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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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秉威 发表于 2015-10-27 17:17:15 | 只看该作者
单位应该在员工入职一个月之内与其签订劳动合作,该案例中,用人单位和张某虽然没有签约,但是有事实的劳动关系,所以其劳动关系存在,公司也应当赔偿其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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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国清 发表于 2015-10-27 17:20:45 | 只看该作者
    根据劳动法律,用人单位应该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自用工满一个月起支付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而且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入职时间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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