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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8日论坛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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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10-28 17:22:46 | 只看该作者
    从该案例中我学习到:在发生劳动纠纷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尽早地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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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麻琦 发表于 2015-10-28 17:25:0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公司人事总监已经口头通知了张某要进行调岗,由于张某本人自己并没有做出回应,因此公司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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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10-28 17:26:13 | 只看该作者
       用人单位如果要变更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如果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劳动者在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尽早地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者法院是不会支持劳动者的补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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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娟 发表于 2015-10-28 17:29:1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张某在接到调岗通知时未提出任何疑问,表示对调岗同意,所以,现在张某提出的要求不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1条明确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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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佳琪 发表于 2015-10-28 17:29:55 | 只看该作者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学习到本案在发生劳动纠纷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尽早地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但是有一个特殊情形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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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10-28 17:32:37 | 只看该作者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且采用书面形式,所以李案中公司自主将张某降职降薪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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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10-28 17:33:25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公司不应支付补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1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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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10-28 17:34:0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张某在是在调岗后4个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的劳动仲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1条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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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冠宇 发表于 2015-10-28 17:36:16 | 只看该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1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公司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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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10-28 17:40:52 | 只看该作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以内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否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不再保护其权利。
     案例中张某在接到调岗通知时未提出任何疑问,表示对调岗同意,所以,现在张某提出的要求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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