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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8日论坛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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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10-28 17:3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公司不应支付补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1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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