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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9日问题:逼员工主动离职是变相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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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娟 发表于 2015-10-28 17:26: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案情介绍
  蓝某是福州某企业纺织车间的女工,原本每个月收入3000元左右,但2012年6月公司单方面出了一份公告,蓝某所在的第三车间共40名员工即日起回家待岗,在公司需要的时候来,如若不来即遭解聘,每个月支付每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50元的60%,即630元。随后,蓝某等人经过劳动仲裁、法院起诉等,讨要经济补偿金,以及拖欠的工资和加班费。
   
  案例分析
  该案是比较典型的“变相裁员”,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据了解,变相裁员是企业为节省人力资源,裁撤公司员工,但又不想负担相关责任赔付员工赔偿金而采取的行动,一般利用各种理由及手段迫使员工主动离职,而不是自行解聘。“采取降薪、换岗等方式可以达到让员工主动辞职的目的,无论从成本上还是程序上都可节省企业资源。”福州金山开发区一家工业企业的人力资源部经理徐某某说。
  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无非两种途径:第一种是公司辞退员工,公司给员工发通知或者公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非是职工严重违反企业规定或者因失职给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否则公司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不按法律规定要求,不提出什么理由,或者提出一个莫名其妙的理由把人辞退了,那么就属于违法行为,要支付双倍的补偿金;第二种是员工辞职,就是员工写辞职书给企业,表明自己要辞职,“员工一旦写了个人原因辞职,那拿不到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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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付彦萍 发表于 2015-10-29 16:55:30 | 只看该作者
采取降薪、换岗等方式逼迫员工主动辞职是典型的变相裁员。变相裁员是企业为节省人力资源,裁撤公司员工,但又不想负担相关责任,赔付员工赔偿金而采取的行动。劳动者遇到变相裁员的情况首先要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可向法院起诉。但是如果员工写辞职书给企业,表明自己要辞职,那就拿不到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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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秉威 发表于 2015-10-29 17:00:29 | 只看该作者
企业如果对员工进行调岗,降薪,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否则公司强制执行,是不合法的。公司这样做属于违法行为,要支付双倍的补偿金,所以企业要正视这个问题,任何不合规定的裁员都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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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5-10-29 17:04:10 | 只看该作者
该案是比较典型的“变相裁员”,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遇到变相裁员的情况首先要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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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立冬 发表于 2015-10-29 17:04:47 | 只看该作者
“变相裁员”,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若企业不按法律规定要求,不提出什么理由,或者提出一个莫名其妙的理由把人辞退了,那么就属于违法行为,要支付双倍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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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10-29 17:07:18 | 只看该作者
    我也认为该案是变相裁员,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非是职工严重违反企业规定或者因失职给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否则公司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不按法律规定要求,不提出什么理由,或者提出一个莫名其妙的理由把人辞退了,那么就属于违法行为,要支付双倍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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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韩钰丹 发表于 2015-10-29 17:08:38 | 只看该作者
通过该案件我们了解到,用人单位不能以“裁员”为理由,实际上为了达到让员工主动辞职的目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行为,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所以面对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劳动者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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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麻琦 发表于 2015-10-29 17:09:47 | 只看该作者
“变相裁员”是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规定:公司辞退员工,公司给员工发通知或者公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非是职工严重违反企业规定或者因失职给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否则公司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不按法律规定要求,不提出什么理由,或者提出一个莫名其妙的理由把人辞退了,那么就属于违法行为,要支付双倍的补偿金。本案中,蓝某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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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杜晓宇 发表于 2015-10-29 17:11:17 | 只看该作者
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案例中蓝某并不是以上情况,所以公司以莫须有的原因要求员工待岗,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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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佳琪 发表于 2015-10-29 17:13:50 | 只看该作者
在该案例中,企业是想通过“变相裁员”来达到让员工自动离职的目的。企业要与劳动者想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合理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要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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