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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30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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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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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梁入职某公司,可工作不到4个月就收到了公司的辞退决定,理由是小梁在入职资料中隐瞒了个人的婚姻状况和生育状况。小梁不服,将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小梁在入职资料中填写的婚育状况不属实,但其所应聘的工作岗位对其是否已婚已孕并没有具体要求,且婚育状况也不属于用人单位录用员工时应当设置的条件。聘用过程中,应聘者隐瞒、提供虚假信息通常指的是学历、技术职称、工作经历等情况造假,而劳动者的婚育状况属于私人事务,公司不能依据小梁没有如实填写婚育状况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法院支持了小梁的诉讼请求,撤销公司作出的辞退决定,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三期”女职工因处于特殊的生理时期,可能被某些用人单位视为“负担”而遭受不公平待遇,这在客观上导致某些女职工怀孕后不敢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往往采用“隐孕”的方式消极维护自身权益。因女职工处于“三期”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均系违法行为,为我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怀孕女职工完全可以大大方方享受孕期正当的劳动权益,在遇到不公正待遇时,可以依法采取申请劳动监察、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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