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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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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是某科技公司员工,公司以蔡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书面与蔡某解除劳动合同。就解除理由是否合法,双方各执一词:蔡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蔡某称公司因经营状况,要求自己自行离职,自己未同意,此后公司发邮件通知让蔡某到北京配合产品研发工作,且降低工资待遇。而科技公司称要求蔡某调至北京配合产品研发部工作,工资待遇不变,但蔡某不同意,故该公司以不服从组织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此后,蔡某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向蔡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科技公司要求蔡某调至北京工作,且工作内容变更为配合产品研发部的新产品技术开发支持工作,即对蔡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出调整,属对劳动合同之变更,应当与蔡某协商一致。蔡某不同意上述调整内容,科技公司以蔡某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有不当。蔡某没有同意上述调整内容,不能视为其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应当向向蔡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最终维持了一审结果,判令公司向蔡某支付年终奖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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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吕晓琴 发表于 2015-11-2 16:38:59 | 只看该作者
用人单位必须有合理的理由与蔡某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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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冠宇 发表于 2015-11-2 16:59:45 | 只看该作者
科技公司要求蔡某调至北京工作,且工作内容变更为配合产品研发部的新产品技术开发支持工作,即对蔡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出调整,属对劳动合同之变更,应当与蔡某协商一致。蔡某不同意上述调整内容,科技公司以蔡某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有不当。蔡某没有同意上述调整内容,不能视为其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应当向向蔡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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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5-11-2 17:00:00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科技公司要求蔡某调至北京配合产品研发部工作,属于劳动合同变更,应当与蔡某协商一致,蔡某没有同意上述调整内容,不能视为其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应当向蔡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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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杜晓宇 发表于 2015-11-2 17:08:17 | 只看该作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员工未被认定为以上情况,公司私自变更员工工作内容和地点是不合理的,员工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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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佳琪 发表于 2015-11-2 17:09:59 | 只看该作者
            公司不能将蔡某不服从公司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论是调整工作地点,还是工作岗位,工作内容都应与劳动者与其协商一致,不能私自变更合同。协商达成一致后双方无意见后签订合同,然后实施调整。因而公司向劳动者没有在协商的同时以不服从解除是不合理的,应当赔偿劳动合同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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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11-2 17:10:22 | 只看该作者
       该公司调蔡某到北京工作,工作内容变更为配合产品研发部的新产品技术开发支持工作,即对蔡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出调整,属对劳动合同之变更,应当与蔡某协商一致。蔡某不同意调离,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与蔡某的劳动合同,该公司公司应当向蔡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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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娟 发表于 2015-11-2 17:12:54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例中公司不能将蔡某不服从公司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调蔡某到北京工作,工作内容变更为配合产品研发部的新产品技术开发支持工作,即对蔡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出调整,属对劳动合同之变更,应当与蔡某协商一致。蔡某不同意调离,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与蔡某的劳动合同,该公司公司应当向蔡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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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秉威 发表于 2015-11-2 17:17:44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规定了上班地点,上班时间以及工作内容。而本案例中科技公司要求蔡某调至北京工作,且工作内容变更为配合产品研发部的新产品技术开发支持工作,即对蔡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出调整,属对劳动合同之变更,应当与蔡某协商一致。如果蔡某不同意则公司强制调岗,降薪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应当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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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张瑞峰 发表于 2015-11-2 17:19:05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企业如果对原本劳动合同的工作岗位地点进行变更,须与劳动者协商,如果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书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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